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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構成近似!世紀恒程代理商標異議答辯案成功維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-08-02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簡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世紀恒程客戶:深圳市某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類型:異議答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機關: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審判結果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認為:雖然在第9、10類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、銷售渠道、消費對象相近,屬于類似商品,但雙方商標文字構成、讀音、含義及整體外觀有明顯區別,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。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(八)項、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缺乏依據,最終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,我方異議答辯成功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詳情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柯某有限合伙(以下簡稱“異議人”)于某日對深圳市某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被異議人”)分別在第9、10類初步審定并公告的“maygreen BisPro”、“maygreen Bispro”4枚商標(以下簡稱“被異議商標”)提出異議申請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對比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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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所代理人根據異議人提出的事實理由,對案情進行分析。針對異議人提出的事實理由進行了針對性且有力的辯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先,根據異議人提供的使用證據,不能證明“BIS”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國內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。其次,被異議商標是被異議人獨創設計的自主品牌標識,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,在相同相類似商品上共存并未違反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之規定,理應獲準注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再次,“BIS”屬于行業通用名稱,根據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一)項之規定,應當不得作為商標注冊,“BIS”作為商標使用已經不具有顯著性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后,被異議商標是被異議人以“MAYGREEN”為核心打造的商標體系,被異議人名下與“MAYGREEN * ”系列有關的商標均已核準注冊。被異議商標是被異議人獨創的品牌,是為了企業實際經營需要提交商標注冊申請,并非惡意搶注。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、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規定缺乏依據,商標局不予支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終,審查員認可我方答辯理由,認為異議人異議理由不成立。世紀恒程為客戶贏得“MAYGREEN BISPRO”4件商標異議答辯案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典型意義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焦點一:引證商標是否仍具有商標顯著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商標審查審理指南》明確“是否存在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情形的判定”是指: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,是指原本具有商標顯著特征的注冊商標 , 在市場實際使用過程中 , 退化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。具體可以從商標標志整體、是否可以區分商品/服務的來源來判斷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過我所代理人從專業工具書、法定文件、國家(際)標準、專業工具書、新聞媒體等方面的檢索,所得結果為:“BIS”已成為腦電圖儀監視器、腦電圖儀傳感器(腦電雙頻譜指數監測儀、麻醉深度監測儀)和腦電圖雙拼指數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。單獨作為商標使用表示了產品的種類,已經失去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,顯著性較弱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焦點二: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異議商標“maygreen Bispro”是由“maygreen”和“Bispro”兩部分構成的臆造合成詞英文商標,不屬于英文固有名詞,整體可被消費者分為“may”“green”“Bis”“pro”四個模塊進行呼叫。由焦點一可得知,“BIS”屬于行業通用名稱,“pro”可譯為“專業的”,則“Bispro”整體顯著性較弱,被異議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“maygreen”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再者,“maygreen”是被異議人企業名稱字號音譯英文表現形式,“maygreen”并非英文固有詞語,不具有含義,但由于其讀音與企業中文名稱某部分讀音類似,與被異議人構成唯一對應關系,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、讀音、含義及整體外觀有明顯區別,未構成近似商標,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,并未違反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之規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標小Tips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商標在通過實質審查之后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就可以“躺平”了,在初審公告階段可能會遭遇異議;在獲得商標注冊證的后續階段,可能會遭遇被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、無效宣告申請;在實際使用中還可能會存在潛在的侵權風險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果遇到與本案類似情況,引證商標/在先近似商標經過長期使用,已成為行業內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,可以用過依法“申請撤銷成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標”,從而減少企業在長遠發展上的品牌憂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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